本报讯(记者 吴珊)6月4日,我市举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媒体通气会,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正式进入刑法,且量刑更明确。
2020年11月5日上午,雨湖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当庭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年4月6日11时许,周某搭乘牌号为湘C12137D的9路公交车,行驶至320国道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梅花渠道段时,因公交车已过站,要求公交车司机王某良停车未果,两次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晃动偏离正常车道,公交司机停车后并报警。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过去,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但由于此罪量刑起点较高,导致不少犯罪事实较轻的嫌疑人最终适用缓刑,未起到严厉的震慑作用。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修改和新增了涉及交通安全领域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等条款。其中“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交通运输领域涉嫌犯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条款,可全面地震慑和严惩交通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