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艳霞)日前,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未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的122家排污单位实施首次免罚,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交报告。
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于2021年1月24日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近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发现,我市有122家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涉嫌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的通报》,决定对未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的122家排污单位适用首次免罚,并要求其于6月20日前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逾期未交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年度环境信用评价。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