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丽 通讯员 刘泽佳)因缺钱想赚“快钱”,一男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转卖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并以此获利,不料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日前,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戚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其违法所得4389.66元也上缴了国库。
去年11月19日,被害人颜女士通过某恋爱交友软件认识了一名自称吴某(在逃)的男子,当晚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在骗取颜女士的信任后,吴某让她在一个交易网站上开户投资,随后颜女士在家里根据该网站的指示,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于11月28日分两笔共计转账6000元,11月29日转账3万元,11月30日转账4万元、15万元、30万元至戚某名下不同的银行账户上,之后还在12月11日转账3.4万元至梁某的银行账户上。去年12月1日,颜女士发现该网站无法进行提现操作后才意识到自己投资的56万元被骗,便马上报案。
通过调查,戚某在2020年11月上旬与周某(在逃)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套银行卡(含电话卡、U盾)卖给对方用于网络犯罪活动。颜女士共计被骗56万元,其中戚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共计接收颜女士被骗资金52.6万元,并以此获利4389.6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戚某持有的两张接收到颜女士资金的银行卡依法扣押,戚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或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犯罪的泥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