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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8日

检察公益诉讼:以法治力量“护苗”

本报记者 赵明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湘潭客运分公司实地调查儿童享受客运票价优惠情况。(雨检供图)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有了更坚实的法律屏障。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热门话题。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如何给未成年人更全面的法治保障?湘潭两级检察机关着眼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从细微处呵护孩子,为他们铺就健康成长路。

打造青少年无烟环境

去年,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能时,发现了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售烟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我市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任何商店都不允许售卖香烟。经走访,雨湖区多所学校周边规定范围内共有6家商店违规,“在显眼处摆放各类烟草制品,向不特定人销售,且6家商铺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检察官表示,除“近距离”销售外,部分商户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情形,多数商户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导致部分中小学生过早接触烟草制品,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烟草零售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职能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清理行动,共摸排200余家店铺,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经营案件9起,并向相关商户经营者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探索,“雨湖经验”在全市推广,今年2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借鉴了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经验,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烟草等部门对韶山市各学校、幼儿园周边商店排查,发现有2家违规商家。3月底,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执法清查。目前涉事两家商店均已搬离。

两家店搬离并不是此案最大的收获,韶山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案后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每季度对校园周边商店进行一轮清查,对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制品者“零容忍”。新工作机制,不仅为孩子打造“无烟环境”,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还赢得了家长的一致支持,“源头管住,就跟关紧了水龙头一样,保护孩子权益就不再是空话。”

消除小“高个”买票烦恼

公益诉讼的案源哪里来?检察官的统一答案是——从生活中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未享受客运车票优惠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

3月16日,一名11岁孩子在父母带领下,在湘潭汽车西站购买了去往石潭的客运车票,孩子虽然年龄不大,但因发育良好个头已经窜到1.6米,已超过车站规定的“身高1.2米至1.5米按照执行票价的50%售票”的规定。购票时工作人员仅凭身高作为是否购全票的唯一判断标准,要求孩子购买全票。

第五检察部发现线索后,又前往湘潭客运分公司(长途汽车站)调查,一名身高1.6米的不满14周岁孩子购买湘潭至长沙南站的车票需要支付全额费用15元。其购票窗口位置贴有温馨提示,其中规定1.2米至1.5儿童购买儿童票,同时贴有1.2米标尺位置以下写有“免票儿童”字样,1.5米线以下为“半票”、以上则为“全票”。在取证过程中检察官看到,在湘潭汽车西站,张贴的《乘车须知》中也有相关规定,“1.5米以上儿童购买全票”。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规定,“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运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也就是年龄和身高满足其中一项的儿童,均可享受半价优待,据此规定,两家客运机构均存在未全面给予14周岁以下儿童依法享有的免票或优惠票价待遇。

因此,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两家客运公司按照规定执行对未成年人的优待政策。检察建议发出后不到一周,两家客运公司都更改了张贴内容,并已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实行优惠票价。

公益诉讼以“柔”克刚

2017年7月,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其工作的开展是弥补立法层面的不足和不健全。“在很多人看来,公益诉讼的强制性不如刑事案件诉讼那么刚性,其实,公益诉讼就是用一种‘柔’的手段促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形成,而在类似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效果既是保护,也是预防。”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妲坦言,几年前刚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时,有少数职能部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认为检察机关是“找茬挑刺”“不务正业”。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现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得到的理解越来越多,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力度也有了质的飞跃。如办理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案时,职能部门主动提前开展工作、扩大排查范围,织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大网。

第五检察部主任张真深有同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部门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中’,和行政机关目标方向保持一致,所以我们已经能收获越来越多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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