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负债80万元,夫妻俩向父母求援;离婚时,男方父母与女方以《借条》“约法三章”:女方抚养小孩 ,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以代为偿债折抵抚养费。如此可行吗?
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女,由于两人出手阔绰,短短两年便负债80余万。在两人协议离婚时,因无力承担高额债务,张女士向李先生父亲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女方应偿还的相关债务,由李先生父亲代为偿还,在债务清偿后,不得再以抚养女儿的名义向李先生索要任何费用。
后来,因无力负担女儿的日常生活开支,张女士便以女儿的名义起诉李先生至岳塘区法院,索要前期抚养费4万余元及今后每月抚养费1500元。李先生父母则认为张女士违背之前《借条》承诺,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将之前为张女士、李先生二人所还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女士承担一半还款责任。
男方认为,双方有约在先,80多万债务并没有要求女方一起偿还,应当可以冲抵抚养费;女方则认为,自身收入不稳定,难以维持女儿生活开销,女方可以孩子名义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
对此,法院认为:《借条》并不能阻却女方代替孩子向男方行使主张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且孩子正处于成长阶段,必定会有生活教育开销。男方当前经济条件好转,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理应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男方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人获知,张女士与李先生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岳塘法院尚未审结,遂与岳塘法院承办人联系。
两起案件的承办人通过多次与各方面对面沟通,张女士终于明白,李先生父母没有义务为二人清偿债务,如果不是父母的无私帮助,今天怎么可能安心育儿;且因为还债,李先生父母省吃俭用多年,才勉强将亲戚的借款全部还清,自己愿意从2023年起再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养费。而李先生父母也认为,孙女的成长才是眼下最重要的事情,主动放弃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权利,不再向张女士主张还款。
5月6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两级法院法官共同调解,双方最终冰释前嫌,撤回起诉,案件圆满处理。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尽最大限度减少离婚给儿童造成的影响,以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