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门上车、 后门下车”,已经成为乘坐公交车约定俗成的规则,但是,乘客从后门上车时摔伤,这个责任怎么认定?
2021年6月27日,一辆公交车停靠在岳塘区半边街公交站,78岁的李老太准备从该公交车后门上车。当她一只脚刚踏上后门车梯时,后门开始关闭,李老太将脚缩回过程中向后仰翻,摔倒在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
经医院诊断,李老太右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老人住院治疗79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32万元。经司法鉴定,李老太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李老太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岳塘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
对此,被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辩称:李老太未经驾驶员许可,从公交车后门上车,违反了“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基本乘车规则,增加了自身的人身风险,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岳塘区法院认为,涉案公交车后门处没有“禁止上车”的明确标识,故公交公司对于从前门、后门上车的乘客安全应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驾驶员本应从反光镜、后门监视器等观察后门的情况,却疏于观察并关闭后门,导致未能发现从后门上车的原告,继而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公交公司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对自身的乘车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理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规范,对于“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文明礼仪应是明知的,但其漠视标识的指引及文明乘车规范而从后门上车,对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双方过失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公交公司与原告李老太的责任比例为8:2。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3万余元,被告公交公司赔偿损失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