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明)日前,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经法院宣判,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判令赔偿野生鸟类生态价值损失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这是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所有的诉讼请求。
3月28日,潘某出于“好玩”,驾驶面包车至沿江风光带城市之光附近,用填充铅弹的自制气枪,打下沿线景观树及电线杆上的野生鸟类。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锁定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其车内查获气枪一把和铅弹50粒,并从车内垃圾桶中发现已被猎杀的鸟类10只。
此时,还在车外寻找野鸟的潘某,看到民警,立即翻墙弃车逃跑。当天下午,他在朋友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潘某猎杀的鸟儿中,9只为珠颈斑鸠,另1只为山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生态价值300元/只。
承办检察官介绍,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野生鸟类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人类的非法猎杀不仅会造成鸟类个体减少,也容易造成农林业害虫的增加,打破物种之间的和谐平衡,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潘某经法院审理后获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