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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2日

执法为民 服务三农

2022年湘潭市、县(区)两级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农资市场监管执法。

湘江水域例行巡查。

一、黄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2年5月24日9时0分,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某公司院内违规调运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当事人黄某从外省调运了130头生猪,该批130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黄某当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130头生猪总重14620千克,按照当日同类检疫合格生猪市场价格为13.6元/千克,货值金额198832元。执法人员对该批涉案生猪按比例采血抽样送检,非洲猪瘟病原学为阴性,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该批生猪符合补检条件,官方兽医进行了补检。黄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的规定,对当事人黄某作出罚款19883.2元(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的处罚决定。

二、湘潭市雨湖区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2年1月11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了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在湘潭市雨湖区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采样抽检的样品中,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合作社韭菜样品所检项目“腐霉利”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法人员查阅该合作社生产记录台账,该批韭菜于抽样送检前已销售11.5千克。该合作社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经立案调查,该合作社将“腐霉利”以不当方式施用于韭菜,且该合作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并主动对该批未采收的韭菜全部采收后作无害化处理。湘潭市雨湖区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6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73.6元的行政处罚。

三、湘潭市某农资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6月22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护奥运保春耕”专项行动时,在湘潭市某农资经营部门店内,发现该店没有销售完的6套水中游组合农药、6瓶8000IU/毫克苏云金杆菌悬浮剂农药、10瓶22%阿维·螺螨酯悬浮剂农药、4包35%噻虫·吡蚜酮水分散粒剂农药和30包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该农资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仓库和经销台账进行检查,调取了相关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证据,并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经查,其中有一种稗牌水中游组合农药在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时,该农资部进行了销售,共计销售了7套,销售所得3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5元。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之规定,对该农资部作出没收水中游组合劣质农药6套;8000IU/毫克苏云金杆菌悬浮剂劣质农药6瓶;22%阿维·螺螨酯悬浮剂劣质农药10瓶;35%噻虫·吡蚜酮水分散粒剂劣质农药4包;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劣质农药30包;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6035元。

四、湘潭市某农资经营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案

2022年6月1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奥运保春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开展 “护奥运保春耕”专项行动检查时,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农资经营部门店内发现某品种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该农资经营店涉嫌经营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已销售了2.5公斤给附近农户,销售所得225元,应认定违法所得为225元。该批涉案种子共30公斤(已销售的2.5公斤和未销售完的27.5公斤),货值金额为27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杂交水稻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之规定,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2200元;罚没款合计2425元的行政处罚。

五、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李某于2022年5月23日18时许,在湘江湘潭段雨湖区涟水河姜畲镇易建河村姜畲新桥下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捕获鳙鱼2尾(共重2.3公斤)。其捕捞时间、捕捞水域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全省各地禁渔通告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湘农发〔2021〕27号)、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涟水雨湖段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潭雨政发〔2020〕7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水域,其捕捞的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方法,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购买鱼苗投放至湘江,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黄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2年2月26日10时许,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黄某在湘潭县河口镇涓水村(易俗河老街对面机埠处)涓水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现场有可视锚鱼设备1套,无渔获物。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的规定,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具有坦白、认罚等情节,湘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可视锚鱼”设备1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涉农违法线索举报电话

动物卫生监督:0731 5557 1968

假冒伪劣农资:0731 5585 5090

非法捕捞:110、18907325110

注:办公电话为工作日工作时间、禁捕举报电话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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