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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

美容遭“毁容” 女子诉求精神损失费

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黄薇)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子小亚(化名)却在变美的途中遭遇变故,“美容”变成“毁容”,身心遭受创伤。在与美容院交涉无果后,她拿起法律武器,一场“硝烟弥漫”的维权之争由此打响。

2020年9月,小亚在湘潭市某美容院做面部美容时,因美容院的操作失误,导致小亚右侧面部热损伤。之后,小亚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其间,小倩(化名)作为美容院的经营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7万余元,并承担了小亚在第三方医疗美容机构抗疤痕美容的费用。

同年11月,美容院登记注销。小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倩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截至该案开庭,小亚右侧面部仍存留较明显的疤痕。

庭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倩是否应支付小亚精神损害赔偿金,及金额如何确定。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与小亚发生合同关系的美容院已注销,小倩作为美容院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美容院因侵权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因美容院操作失误,导致小亚右侧面部热损伤时间已超过一年半,小亚面部疤痕仍未痊愈,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小倩在小亚遭受损害后积极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并承担了小亚在第三方医疗美容机构的费用,结合小倩的过错程度及小亚所遭受的损害大小,一审法院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亚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1万元。小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美容虽可提升颜值,但美丽的背后隐藏着风险。如果美容机构选择不当,操作不规范等可能性将大幅增加,更有“美容”变“毁容”的风险。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美容机构,同时应妥善保管与美容机构所签订的美容服务合同和美容消费单据等证据,以便在诉讼时效内及时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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