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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5日

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

查处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陈姿雯

韶山市某中医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自制外擦类膏剂和外用水剂;湘乡市某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以高于进货价200%以上的价格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岳塘区某某食品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湘潭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大力开展“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撼力的典型案件。这些违法案件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教育培训、食品药品安全、液化气罐安全等。

培训学校

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关于湘潭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的违法线索。随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涉事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培训学校属于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类型为“企业”,自办学之日起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对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也未在学校的固定公示牌(栏)、学生宿舍、食堂、网站等醒目位置对学校的培训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另外,2019年6月,当事人开设了“某某教育”官网。为获得广大学子和家长的认可,当事人在就业案例宣传过程中,将从该校毕业的曾某某等8名毕业生的简要介绍、工作岗位、学习感悟等内容进行宣传。2022年9月,当事人还印制并发放了“某某教育,学IT到某某,拿高薪,0基础,0门槛,7天无理由退费,终生就业跟踪服务”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对培训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构成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的违法行为;而利用网络宣传该校优秀学生曾某某等8人,及制作包含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宣传单进行招生,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合计52000元。

自制中药被摆上

“处方类”药柜销售

2022年5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专项整治督查暗访时,在韶山市某某中医诊所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处方类”和“抗生素类”药品储柜内,摆放有用蓝白塑料盒盛装、附着标称“百年祖传秘方外擦X号”的外擦类膏剂,该产品找不到批准文号、产品性质、配料成分、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

经查,自2020年1月开始,该中医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据自家祖传处方,按照自定比例,自制了名为“XX水”的10种外用水剂和“外擦X号”“XX膏”等9种外擦类膏剂,货值金额共计17550元,违法所得共计410元。

由于涉案的外用水剂、外擦类膏剂系通过医生处方开具,有目的的针对性治疗皮肤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药品”。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行配制外用水剂、外擦类膏剂用于治疗皮肤疾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涉案药品,并罚款10万元。

抗原检测试剂盒

提价200%销售

今年1月10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湘乡市某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涉疫医疗器械价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存在大幅提高销售价格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从江西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购进价格为3.5元/人份,并于2022年7月18日开始对外销售。在2022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当事人分别提价228.57%和242.86%销售该医疗器械,获利金额23348元。

“此案件属于大幅提高药品售价涉嫌哄抬价格案。”执法人员表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同类药品,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303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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