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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1日

警惕!充当电诈“工具人”恐成帮信“罪人”

本报讯(记者 赵明 实习生 袁可怡)“无息贷款”“租借银行卡”“工资日结”,这些字眼在很多人看来都是难以拒绝的“免费午餐”,殊不知您早已落入了骗子的陷阱!日前,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公布了一起案例,揭开电信网络诈骗和收购银行卡两种犯罪行为如何构成完整犯罪链条的。

去年11月19日,肖先生为获得“无息贷款”,通过非正规渠道下载了盗版金融软件,按照对方的要求注册并填写贷款信息。后对方称贷款因为各种原因被冻结,需要肖先生转账解冻。肖先生转账7次共计28万元到彭某的银行卡上。

经审查,彭某的多张银行卡中包含犯罪嫌疑人胡某出租的银行卡。胡某明知彭某可能使用银行卡从事诈骗活动,但出于谋利目的,心存侥幸的他仍选择将银行卡出租,最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胡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近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出租银行卡的“工具人”,怎就成了“帮信罪人”?承办检察官详细讲解了诈骗团伙的构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一个完整的诈骗团伙包括“卡商”“话务员”和“水房”,“卡商”负责从他人手中租借或收购银行卡,这些银行卡不仅能将赃款“洗白”,还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犯罪分子的难度。虽然自身没有诈骗行为,但明知对方用银行卡诈骗,仍出租银行卡的人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之后就是“话务员”通过如“无息贷款”等引诱被害人向指定银行卡转账,然后携赃款逃之夭夭。“水房”在收到赃款后立马通过网购、转账等方式将钱转入多张银行卡上,一笔赃款经过多次分流变成“正常的资金”,最后汇入犯罪分子的账户。

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检察官提醒,切忌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全民反诈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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