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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3日

砂石“打滑”,“骑手”摔伤,谁担责?

本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朱姣

在农村道路,经常能看到一些运送砂石的车辆,摇摇晃晃“撒”出一些砂石来。万一有摩托车、电动车因此滑倒导致人员摔伤,这个责任谁来负?前不久,韶山的周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直到借助法律才艰难维权。

去年9月的一天早上,周某骑着两轮电动摩托车送儿子上学,途经韶山市某村道下坡时,因地上砂石导致车辆打滑后摔倒受伤。在医院,周某因多处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万余元。

事后调查得知,周某摔伤路段的细砂,是胡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甲村在运砂石的过程中不慎掉落的。甲村因建设需要,将部分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本村村民胡某,胡某从砂石厂购买砂石再拖运到甲村。另外,事发路段属乙村养护、管理范围,由乙村聘请保洁员保持路面清洁。

在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周某一纸诉状告到当地法院,要求判令胡某、甲村委会、乙村委会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无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事发时未适量运载砂石且未采取表面加盖遮挡物等安全措施,亦未及时发现砂石遗撒采取补救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甲村委会将其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胡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未审查胡某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运输条件,未督促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乙村委会,法院认为其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负有定期清扫、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及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虽当日遗撒砂石至事故发生的间隔时间较短,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且未能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实际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周某在无证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在光照充足的条件下,未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驶上覆盖有砂石的路面后摔倒,对此次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甲村委会和乙村委会分别承担45%、15%和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遂判决胡某赔偿损失74733元,甲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24911元、乙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16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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