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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4日

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某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轻微违法免罚

本报讯(记者 廖艳霞)5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案例。鉴于企业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及法律规定,依程序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只进行了普法教育。

2023年10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查看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根据排污许可要求,企业废水因子pH值、5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的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悬浮物、磷酸盐、动植物油、水流、流速、流量监测频次为一年一次。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得知,该公司2023年上半年生产约120天,并未自行进行废水监测。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遂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积极整改,于2023年10月18日对废水进行了自行监测,并将检测报告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5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只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一项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杜绝“一刀切”,依法探索首次轻微违法免罚,不仅体现环保执法“刚柔并济”,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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