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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6日

这种事,一天也不能错

本报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张赛

4月18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了一场特殊的解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的解矫时间“提前”了28天。“感谢你们,为我就近接受社区矫正提供方便,还不辞辛苦为一个缓刑罪犯维权。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喝酒后坚决不开车。”沈某在解矫登记簿上签完字后,动容地说。

3月11日,雨湖区社矫局收到韶山市司法局关于沈某变更执行地的征求意见函,称其与妻儿在雨湖区辖区工作生活,为使其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拟变更执行地至雨湖区。经调查走访核实,并综合考虑拟变更执行地司法所、村委会、周边邻居的意见后,雨湖区社矫局于3月15日回函同意接收沈某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接收了相关档案材料。

工作人员核查沈某档案时发现,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其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3月19日,雨湖区社矫局又收到湘潭县法院另一份执行通知书,跟上一份执行通知书文号一模一样,而载明沈某的缓刑考验期变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同一社区矫正对象,同一犯罪事实,同一文号的两份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却是不同的执行期限,雨湖区社矫局认为这可能侵害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将情况向市社矫局和雨湖区检察院报告。市社矫局去函向市检察院说明情况后,市检察院、雨湖区检察院和湘潭县检察院立即对该案启动调查。最终,经三地检察院联合调查认定,湘潭县法院在办理沈某宣告缓刑案件中存在交付不及时、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对同一罪犯向不同执行机关发出两份不同执行通知书等错误。湘潭县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及时对沈某的缓刑考验期进行了更正。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我市政法各部门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雨湖区社区矫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执法有温度,监管才能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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