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胡翠)6月17日,韶山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方式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当庭宣判仅用时3天,案件审判质效提升明显。
今年5月30日19时许,康某酒后无证驾车,途经韶山市工业园区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调头并撞倒执勤交警后逃逸。车行驶至永义集镇路口处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康某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执勤交警抓获。
事后,康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18万元。经鉴定,康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0.45mg/100ml。5月31日,康某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6月11日,康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6月14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且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
最终,法院根据康某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庭宣判后,康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