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艳霞)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湘乡市某厨具有限公司在生产时产生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设施,被处以3万元罚款。
3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湘乡市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进行800吨铸件加工,现场处于生产状态;公司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于运行状态,但UV光解灯管未开启,无法保障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
经调查,湘乡市某厨具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此进行了立案,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天,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时,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运行。
因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湘乡市某厨具有限公司被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