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超)8月29日,市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学期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宜。今年除下调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服费。
《通知》明确,除作业本和教辅材料费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可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课后服务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可收取包括伙食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住宿费、校服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在内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普通高中学校在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校服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的同时,还可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等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今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下调为3.5元/课时,全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下调为4元/课时,每天的课后服务按不超过2课时收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0元/期·生,全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期·生。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高中阶段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通知》还对我市民办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管理提出要求。其中,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必须按照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习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