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湘潭天福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陵园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审查申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湘0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天福陵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湘03破5-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担任天福陵园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3破5-2号《通知书》的要求,债务人天福陵园公司应于2024年7月18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天福陵园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管理人移交印章,经管理人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其移交义务。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郑重声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福陵园公司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作废,任何使用该公司上述印章的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湘潭天福陵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