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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7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罚!

本报讯(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蒋慧)“生猪养殖,臭气难闻。”不久前,经群众举报,一企业养猪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被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罚款1.45万元。

今年8月以来,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多次接到关于某公司两个生猪养殖场臭气扰民的相关投诉。经调查,两处养殖场正常养殖,生猪存栏量分别为2000头、2300头。执法人员在养殖场外围检査时发现,周边有偶发性臭气产生。8月26日、9月4日,韶山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公司两处猪场场界外及周边敏感点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5万元。

执法人员表示,防治大气污染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时未采取或仅采取部分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企图降低生产成本和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这种行为不利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影响到了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给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户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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