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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5日

网店擅用“主播”照片 侵权!

本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欧阳苗

网络时代,“盗图”现象不时发生,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未征得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由此引发肖像权纠纷。不久前,湘乡市法院潭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法官借此案提醒市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学会尊重他人权益、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小王(化名)是某视频平台的服装类主播。2024年9月,她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在一家淘宝店铺的商品链接中出现。小王认为,该店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其照片在店铺中进行商业性宣传,构成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店主小付(化名)立即删除照片、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身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经济赔偿表示不理解,在他看来,该种行为在行业内是普遍现象,自己使用该图片仅仅营利了几十块钱,现在却面临高额赔偿要求。同时,小付认为,买方在淘宝店铺购买服装,中意的是衣服品质,而不是着重在意图片里的人物。因此,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愿意赔偿小王经济损失。

对此,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向小付释法说理,同时引用小付同行的侵权案例,以打开他的心结。小付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后,表示愿意调解,并就侵权行为在法庭上向小王道歉。小王接受道歉并同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付当庭向小王支付侵权赔偿款2250元,并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图片。至此,这起肖像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承办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时代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以“行业普遍现象”为由漠视他人肖像权,实则是混淆了习惯与法律的界限。商业逻辑中的“图片非核心卖点”不能消解侵权本质,正如一块砖无法支撑大厦,细微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动摇法治根基。法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电商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更要合法合规经营,应谨慎将他人照片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避免因侵权行为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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