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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8日

桑蚕丝连衣裙之争,能否获三倍赔偿?

本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向兴礼 罗桢昀

在某服装商店一次性购买50件同款连衣裙,消费者送去检测发现,衣服面料成分与服装水洗标信息不一致。与此同时,店家却发现消费者提交的服装水洗标与同款服装水洗标不一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关键成分为零

2022年7月9日,李某以送人为由,在湘潭某商场服装专柜陈某处购买了同款连衣裙50件,该款连衣裙吊牌价899元,折后价格199元,总价为9950元。其中8件李某当场拿走,另外42件由陈某邮寄。

同年7月13日,李某委托某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连衣裙检测,该中心出具了一份检测结果为锦纶61.9%、再生纤维素纤维38.1%的《检测报告》。但送检样品的水洗标信息显示:面料为涤纶40.3%、锦纶25.2%、桑蚕丝34.5%,所检项目与样品水洗标识信息不相符合,桑蚕丝成分竟然为零。

事后,李某以陈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9950元,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29850元,以上共计39800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陈某是否需要退还李某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赔偿的责任。经查,陈某向法庭提交的同款服装水洗标与李某提交的服装水洗标不一致,后者水洗标肉眼可见有重新缝合的痕迹。双方提交的服装水洗标的区别主要为,李某提交的服装水洗标中显示有桑蚕丝成分(桑蚕丝34.5%),陈某提交的服装水洗标中未显示有桑蚕丝成分。

各执一词采信谁?

据此,陈某认为,自己出售的服装的面料成分与水洗标标注的成分一致,是李某购买后更换了商品的水洗标,由此才造成鉴定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与样品标识不一致。但是,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是谁更换了案涉商品的水洗标。

庭审中,陈某提出,李某提交的样品并非自己销售的商品。但因陈某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等原因,法院未采纳其观点。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法院认定,李某享有退还的权利,对于李某请求陈某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李某应将所购连衣裙退还给陈某。

至于三倍价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是否基于其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陈某不构成欺诈,虽然其中存在服装水洗标更换的问题,但是水洗标更换人员是谁,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陈某系案涉商品的销售者,非生产者,商品实际成分与标注的成分是否一致,其主观上并不知晓。同时,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在出售案涉商品时利用商品的面料优势作出积极推销,使其产生了误导。

买卖双方应诚信

调查还发现,李某在购买连衣裙时称是送人,但在庭审中陈述,是用于幼儿园老师舞蹈表演,收到货物后并未使用,而是直接送交检测机构等情况,李某是否为生活需要购买连衣裙存疑。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存在故意告知李某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李某主张陈某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货款9950元,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连衣裙退还给陈某。目前,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发现商家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固定证据,如留存付款凭证、商品宣传信息、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的报告、与商家沟通记录等,确保证据完整。商家、消费者均应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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