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陈嘉伟)“放管服”改革后,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手续得以简化,企业注册流程有了更多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便利”,注册空壳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日前,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就通过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向“空壳”公司亮剑。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喻某与他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明知公司上游商户的资金是网络赌博等资金的情况下,租用办公场地成立或者实际控制四家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之后,由他人提供上游商户,并大量招募人员且后期分为上、下分组,李某、喻某则大量使用公、私银行卡(银行账户),通过网络平台按照上游客户的要求为他们转移资金,李某、喻某就此可赚取3‰到8‰不等的手续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喻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近期,岳塘区检察院在全市组织的涉“空壳公司”刑事案件排查中发现,涉案的四家企业均存在无实际经营,且在判决后营业执照始终未吊销的情况,遂依职权启动监督。行政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先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调取了涉案单位公司基本信息情况、缴税信息、参保信息及员工参保信息以核实信息。经调查取证,查明案涉四家公司未根据经营范围实际经营,而由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将其公司账户专门用于公司上游商户的网络赌博、诈骗等资金转账洗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上述四家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实际经营,无社保、税收缴纳记录,具备典型“空壳公司”特征。
核查后,检察机关针对此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四家公司予以行政处理,强化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核查了涉案的四家经营主体,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将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岳塘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空壳公司”是指公司注册成立以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实际资产的公司,这种公司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虚开发票等产业链中的工具。该院将继续发挥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打通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系统摸排“空壳公司”线索,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