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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1日

务工摔成“植物人” 律师帮助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唐新林)近日,一桩因务工意外摔成“植物人”而引发的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的积极介入与专业努力下,伤者家属成功争取到了高额赔偿,律所也获得了家属的高度认可。

伤者章某年近六旬,于一年前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社保工资。然而,退休后的章某并未选择安逸,而是出于贴补家用的考虑,前往岳塘区个体工商户李某处从事物流搬运工作。不幸的是,2024年11月底的一天,章某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滑倒,头部因未佩戴安全帽而遭受重创,当场陷入重度昏迷。经紧急送医救治,章某被诊断为头部多处骨折引发的颅脑重型损伤,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

由于章某是在退休后从事的搬运工作,其所受伤害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只能依据提供劳务受害的侵权责任进行赔偿。然而,由于现场缺乏监控记录,也没有目击者能够明确说明事发原因,这使得章某家属在追责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即便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必须先经过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认定伤残等级,而根据伤残鉴定相关规定,对于植物生存状态的鉴定需等待受伤一年后,确认无法苏醒方可进行。

面对这一困境,章某的妻子于今年初找到了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的潘旭和车兴律师,请求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展开全面的调查工作。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律师们发现该个体物流托运站虽登记为李某个人经营,但实际上由李某夫妻共同经营,因此李某夫妻均应对章某的伤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律师还发现托运站在工作中未配发安全劳保用品,也未督促搬运工佩戴安全用具,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

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律师们立即通过法院医疗费用先予执行的绿色通道进行了诉讼立案,并成功冻结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财产。这一举措极大地改变了托运站相关责任人的态度,他们开始积极支付治疗费用,并表达了通过谈判解决赔偿问题的意愿。考虑到诉讼过程可能漫长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律师们建议伤者家属优先考虑通过谈判解决赔偿问题。在随后的多轮谈判中,律师们凭借扎实的证据分析、精准的责任研判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说服工作。

最终,在权衡利弊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同类非工伤、伤者存在过错的提供劳务受害赔偿案件的判例标准。

律师说法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无法适用工伤保险制度。

二、提供劳务中受伤怎样维权

在劳务工作中受伤的,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定,向雇佣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受伤是因单位过错(如未提供安全保障),单位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若劳务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如违规操作),可减轻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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