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涛)日前,市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对一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作出警示通报,该案中,因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我市一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双双被处罚。
湘潭某兴有限公司位于岳塘区。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该公司和其直接负责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属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某处罚款2万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仅凭经验、靠感觉施工,难免形成风险研判不到位、规划布局不合理、安全条件不达标等问题,即使侥幸完成建设,也难免为后期竣工验收、生产运行埋下‘定时炸弹’。”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因设计存在缺陷、设计标准不高,直接或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案例屡见不鲜。2024年,该局共查处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被处罚的案件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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