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欧阳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并考取、使用驾驶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最终损失由谁承担?不久前,这起案件在湘乡市法院审结。
1999年,陈武(化名)因为不想办理身份证,用哥哥陈文(化名)的身份证号码考取了A2类驾驶证。后来,陈武为方便使用驾驶证,便伪造了使用自己头像、哥哥陈文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的假身份证。
2023年8月,曹某雇佣陈武从事车辆运输工作,陈武向曹某出示了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2024年3月30日,陈武在运输时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陈武冒名考取驾驶证并使用的行为被交警识破。王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湘乡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费用,商业三责险部分不予赔偿。曹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提供劳务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曹某向案外人王某赔偿5.9万余元。曹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湘乡市法院起诉陈武,行使追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武在受雇工作时向原告出示了假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原告曹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专业鉴别真伪的能力,对陈武的选任和管理不存在过错,其已尽到雇主应尽义务。因此,判决被告陈武赔偿原告曹某5.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