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近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展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心与行动。本报精选了部分案例,以案释法。
一笔数额客观的罚款,险些成为压在一家化工企业肩头的重担。近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报的一起涉企行政复议调解案,生动展现了湘潭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的温度与智慧。
无证生产被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7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化工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后于2021年12月整体收购了原湖南某化学公司。调查发现,在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检查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了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氢氟酸,销售额价税合计金额逾千万元。尽管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于2023年8月委托检验证实其氢氟酸产品合格,并于同月29日成功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监局仍于2023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该公司属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消除后果,市监局已依法大幅减轻处罚,但罚款数额仍达百余万元。该化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主动调解,过罚相当寻平衡
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此案。经审查确认,该化工公司未获许可即生产销售氢氟酸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但复议机关进一步剖析案情,注意到关键细节:该企业是整体收购而来,在市监局进场检查前已提交了办证申请,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首次违法。尤为重要的是,企业积极配合调查,迅速主动地完成了产品送检并成功取得许可证,其产品生产合格,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并未止步于书面审理,而是积极践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调解理念。在合法、自愿原则下,复议机关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多次组织市监局与该化工公司调解。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形成调解协议,复议机关据此依法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这意味着,原处罚决定确立的罚款金额,在调解框架下获得调整,有效为企业纾困减负。
柔性化解争议,护航市场活力
此案成功调解具有多重示范价值:一是新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本案是湘潭积极运用调解机制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典范。复议机关突破传统刚性裁决模式,主动靠前调解,体现了新法“案结事了”的核心追求。二是包容审慎精准落地。复议机关全面考量企业系收购转承、违法属首次、事前申办许可、事后积极整改消除后果、产品合格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等具体情节,精准把握“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处罚畸重阻碍企业发展。三是平衡监管与发展。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也最大程度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保护了市场主体活力,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四是主渠道作用凸显。通过高效、柔性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快速解决了行政争议,显著降低了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减少了后续诉讼的可能,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效能。
短评:
法治的刚性与温度在此案中得以完美交融。严厉监管不可或缺,但对无意初犯、知错能改的企业施以必要容错空间,亦是法治进步的体现。行政复议调解这一“柔性之手”,既校准了处罚的公平尺度,也为企业注入了再出发的信心,最终实现的是监管目标与企业发展的双赢。这潭碧水,正以法治之善,滋养着市场经济的蓬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