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到期前已申请延续,监管部门审批超期却认定企业“无证经营”,行政复议精准适用法律为企业卸下“违法”包袱。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执法“一刀切”可能误伤诚信企业。近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布的一起撤销电梯维保公司行政处罚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为因许可审批空档期“被动违法”的企业正名,展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应有的温度。
许可到期续办中,维保被认定“无证经营”
湖南某电梯公司持有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7月23日到期。早在当年4月13日,该公司已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许可证延续申请并被受理。然而,新的许可证直至当年8月30日才核发。
在此期间(7月23日至8月21日),该公司对某小区51台电梯进行了两次维护保养。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1日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在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维保,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771.7元。
复议明辨法理,空档期维保“视为许可”
电梯公司不服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援引《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同时,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虽在延续申请时限(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上有引导性规定,但非强制性门槛,企业有权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许可部门则负有在30日内作出决定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电梯公司于许可证到期三个多月前(4月13日)便提交续证申请并被受理,省市场监管局直至8月30日才颁发新证,远超30日法定审批期限。依据《行政许可法》,此段审批超期造成的许可空档期应视为许可延续有效。因此,该公司在此期间的电梯维保活动具有合法许可基础。县市监局认定其“未经许可擅自维保”属事实认定错误。
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县市监局对该电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刚柔并济,监管与服务并重
市行政复议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保障企业信赖利益。本案清晰划定了行政责任与企业责任的边界。企业提前合规申请续证,因许可部门超期审批导致“空档期”,其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复议依法确认该期间“视为许可延续”,为企业提供了明确预期。第二,促进行政机关高效履职。裁决对许可审批部门施加了“30日期限”的硬约束,警示其必须依法高效履行审批职责,避免因自身延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第三,体现执法公正与温度。电梯安全关乎民生,但严格监管不等于机械执法。复议机关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精准适用“视为准予延续”的法律推定,避免了对无主观过错企业的“误伤”,体现了执法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第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快速纠正了不当处罚,免除了企业不必要负担 ,维护了其市场声誉,传递出湘潭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鲜明信号,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短评:
守护电梯安全,需要法律的刚性,也需要执法的智慧。当企业在规则框架内尽到应尽义务,却因行政环节衔接不畅面临处罚风险时,行政复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为其撑起一片信赖的天空。这起案件解决的不仅是一笔罚款,更明晰了权责,校准了尺度,让法治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实底座。电梯安全须臾不可放松,但对合法合规经营者的呵护,同样是城市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