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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4日

行政复议撤销不当处罚

湘潭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注脚

本报讯(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蒋琼珊)一起涉企水土保持费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为本地农业科技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负担。该案成为湘潭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典型例证。

本案中,某市水利局曾于2024年2月底向湖南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发出《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书》,要求其缴纳36.2万元水土保持费。因对通知内容存疑,该公司于同年4月17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水利局在收费争议尚未解决之际,即于同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要求缴纳原36.2万元水土保持费和3077元滞纳金外,还另外处以36.2万元罚款。企业无奈之下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认为,该案焦点在于水利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具备坚实的事实基础。处罚决定书认定企业“拒不缴纳”费用的关键依据是其之前发出的缴费通知。然而,该缴费通知在复议过程中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于同年6月20日依法撤销。随着这一核心依据失效,处罚书中认定的“拒不缴纳”行为便失去了事实支撑。

复议机关明确指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必须基于确凿事实,并与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由于基础事实不复存在,水利局所作处罚决定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涉企执法当以事实为锚。”市行政复议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案清晰传递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号,行政机关执法必须恪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生命线。水利部门在企业对基础缴费通知合法性尚存争议且复议未决时,便作出处罚决定,不仅程序存疑,更使处罚本身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错,撤销不当处罚,有力维护了企业正当权益,同时也为涉企执法行为划出清晰边界——重证据、讲程序、慎处罚。只有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才能真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护航湘潭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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