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赵志鹏)2021年11月,宋某在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项目工地抬运大理石时左手中指受伤,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左手中指皮肤裂伤”工伤,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时隔一年多,在劳动仲裁庭审后,宋某申请增补伤情部位。市人社局仅凭宋某后期两份门诊记录,即作出《更正通知书》,将原伤情增补为“左手中指皮肤裂伤、关节囊损伤、右足背部软组织挫伤”。企业负担骤然加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后指出关键问题:其一,“右足伤”在宋某最初就诊及工伤申请中从未提及,人社局未调查其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便予以增补,明显证据不足;其二,对于“关节囊损伤”是否属于原始工伤伤害,人社局仅依据后期就诊记录作出判断,未对诊断部位变化进行必要核实;最后,这份《更正通知书》直接扩大了企业赔偿范围,却未依法告知企业救济权利。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通知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处理。
宋某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湘潭中院与湖南高院接力维持了复议结果,两级法院清晰指出:人社局增补伤情缺乏与原始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证据,擅自适用行政程序规定中的“文字修正”条款变更核心事实,实属不当。复议与诉讼的“三连胜”不仅为企业卸下不当负担,更以判决厘清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边界。
短评:
一份不当的更正决定,经历复议与两审终获纠正。本案清晰传递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公权力必须恪守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变动尤需慎之又慎。湘潭正以这样的法治实践,在每一次公正裁断中培厚营商沃土,让企业对“投资兴业在湘潭”真正安心、放心。